- 付凤;李世英;
安置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确立并增强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的可操作性是启动和终结安置教育的关键。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实施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涉恐青少年基本权利的双重必要性。探究经济、宗教和族际等宏观因素以及个体、家庭、教育等微观因素对我国涉恐青少年社会危险性的影响,是后续有针对性地防治青少年暴恐犯罪的依据与基础。针对社会危险性评估在主体、内容、对象以及方法层面的问题,应加强评估主体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评估内容的全面立体化构建、评估对象的明确化界定以及评估方法的科学智能化增效。
2020年06期 v.33;No.201 5-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K] [下载次数:2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杨丽璇;刘洪广;
标签理论解释了未成年犯罪人从初次犯罪到再次犯罪的形成过程。未成年人在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后被贴犯罪标签,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将标签内容内化,形成犯罪形象,进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其中,犯罪标签的内化是再犯行为产生的关键。从犯罪标签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再犯过程中发挥的负向作用方面看,重塑犯罪未成年人自我形象具有必然性。基于影响标签内容内化的主客观因素,要让标签未成年人重塑自我形象,需改进对初犯未成年人"贴标签"的官方反应,改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弱化犯罪人标签的不良影响,完善"撕标签"的相关制度;保证犯罪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2020年06期 v.33;No.201 16-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K] [下载次数:146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1 ] - 孙聪;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既是对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但在法律移植情境下,立法机关的认知偏差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价值上背离其制度目标,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所附条件和评估帮教四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整体性反思,通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保障参与主体的正当程序权利,合理区分负担条件与指示条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帮教等手段,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率,落实国家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2020年06期 v.33;No.201 2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3K] [下载次数:10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4 ] |[阅读次数:1 ]
- 高洁;张高文;
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是将法律已有的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处以相应的处罚,是对公安机关裁量权的细化和规范。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肇始于2004年的金华市公安局,在接近16年的发展过程中,裁量性基准以其文本化、规范化、标准统一化成为规范警察权行使的有效途径,各地公安机关也相继推出裁量性基准以提高执法的可视度。然而公安机关裁量性基准在推行中由于缺乏规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没有统一规范、制定主体混乱、不公开属性规避审查等。目前对裁量性基准进行规制主要有备案审查、行政自制、司法审查三种路径,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等53条的出现,司法审查的方式逐渐明晰,其优势也被学界所认可,虽然法院不能直接对违法的基准作出不合法的裁判,但是可以凭借说理论证、公开裁判文书等多重因素发挥外在效果,这样不仅可以成为行政自制的监督,也可以对备案制度起到倒逼作用。
2020年06期 v.33;No.201 33-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K] [下载次数:18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1 ] - 袁周斌;
尽管公安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具有正当性,但对这种限制本身还应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再进行限制。在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教义学理论指导下,将现行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置于合宪性框架下接受逻辑检视和规范审查:在形式维度,其有诸多规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实质维度,其亦不能全部符合比例原则。鉴于此,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的合宪性调整,在观念上有必要更新传统的公安部门观念,充分发挥宪法的统摄和指引作用;在规范补正上需严格落实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同时实现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化及比例化构造。
2020年06期 v.33;No.201 44-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6K] [下载次数:26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1 ] - 田圣斌;陈玉玉;
网络借贷作为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延伸,有其合理性与进步性,但因为兴起时间短、行政监管规范缺位等,刑事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包括"原发性风险"与"继发性风险"。从刑法规制逻辑来看,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使得刑法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的目的属性要求,刑法的介入应当审慎。而在刑法规制措施具体设计上,刑法制度也应做适当完善,包括谦抑地修正相关构罪要件,制定细致全面的刑罚措施,以确保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包括破除僵化的单一入罪标准、合理修正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特殊情况下的出罪和免刑事由,以及突出财产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价值等。
2020年06期 v.33;No.201 55-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19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吴鹏;
按照刑法规定、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根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条约、运用刑事政策督促腐败分子或其亲属主动退赃,是我国反腐败境外追赃的主要方式。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产生威慑作用,督促腐败分子投案自首,也有利于更好地对腐败分子定罪量刑,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但目前在法律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专业人才建设、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依然面临挑战。有必要健全国内法律法规,为境外追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立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重视专业人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境外追赃执法队伍;加强"互联网+"时代的情报信息交流,提高境外追赃实效。
2020年06期 v.33;No.201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3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1 ] - 李霞;
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刑法轻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河南省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创新审判与诉讼机制,创新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建立环境犯罪案件审理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咨询和专家参与制度,并增进各级法院与检察院、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衔接机制。但生态恢复性司法在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专业化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规定,有效指导实践;适当拓展生态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细化其适用标准、适用主体和适用形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一损害结果认定的专业标准,提高评估验收的专业水平;并建立不同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采取资金保障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以推动生态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2020年06期 v.33;No.201 73-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K] [下载次数:39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3 ] |[阅读次数:1 ] - 仲威;吴树义;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具有公益性、超出预期的专业性和更强的广泛性的特点,既满足了法学教育对法律实践的需求,也对政府主导型的法律援助体系进行了很好的补充。但通过对检索案例的分析发现,在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仍面临着案源不足、发展不均衡、援助范围不明确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先厘正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体系及法科教学中的定位,确认其作为补充性援助主体的地位,保障组织在法律援助及法科教学预期的轨道上运行,进而以此为基础,通过划定援助范围、优化分案机制、加强校际合作等方式,推动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诉讼法律服务向着更深层次发展。
2020年06期 v.33;No.201 83-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4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 ]
- 朱利民;
基于全球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城市应急治理可围绕"应急之治、武汉之治、风险之治"三个维度,从"常规行政"、"决策优化"、"风险防控"分析入手,透视"社区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通识机制——"人、组织、平台"疫情应急体系,倡导"问题算法"、"博弈决策"与"认知心理"一体化、职业化的主动应急能力提升路径。
2020年06期 v.33;No.201 113-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24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 ] - 孟晓梵;
风险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风险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生活造成了系统性的冲击,构成了严峻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基层社区在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冠疫情的危机应对中,我国基层社区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能力得到了较好的检验,但同时仍存在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意识不足、公共卫生管理和服务能力总体上较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欠缺、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应对机制不健全以及现代科技运用和智能化水平较低的问题。未来基层社区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观念,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应对机制和管理及服务措施,努力打造社区公共卫生安全治理的共同体,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的水平,以实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综合化提升。
2020年06期 v.33;No.201 122-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1K] [下载次数:56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1 ] - 彭坤;陈成鑫;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可划分为风险评估阶段、风险常态管理阶段、风险应急管理阶段。立足现有情况,建议前者以专家委员会为中心,采取分组讨论、综合决议的网状交流;中者围绕多中心,展开缩小交流、主动多次的网状交流;后者以应急工作组为中心,采取扩大交流、及时控制的树状交流。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应坚持普遍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相结合,分阶段分别由专家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二者共同实施监管。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过程中,应确保主体参与,明确主体作用;创新交流方式,完善双向交流;遵守相应原则,严格交流监管。
2020年06期 v.33;No.201 131-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47K] [下载次数:37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6 ] |[阅读次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