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霞;
关于贿赂犯罪的解释方法,主要存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对立。在此种对立中,人们容易混淆法律解释与法律有效性的问题。各种解释中真正的对立是自我引用与外部引用的对立,该对立是论证的两个方面。论证是解释在多种解释方法中何种方法优先的过程。它通过自我引用维持刑法解释体系运作的封闭,通过外部引用兼顾刑法文本外的动态因素,同时借助犯罪客体将这些外部要素内化到解释体系的结构中去。从自我引用的角度,“不正当利益”不能扩张到程序不正当的程度;从外部引用的角度,贿赂犯罪的客体是权力的不可交易性,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跟普通受贿罪一样,达到被斡旋和被影响的公职人员的承诺即可构成本罪,行贿行为处于交易的前端,应当保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设定。
2025年01期 v.38;No.226 102-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5K] [下载次数:1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陈安超;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进行了重要修正,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系列争议。出于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受贿行贿实行“并重异罚”。“谋取不正当利益”既不能认定为主观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主观责任要素,而应该认定为客观构成要件。在行贿罪从重量刑情节的适用上,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适当处理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上,应结合行贿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以及立法目的来综合判断。修正后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刑罚设置趋向于一致,但出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刑罚设置尚需保持一定差距。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在司法适用中需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做出准确判断。
2025年01期 v.38;No.226 116-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9K] [下载次数:7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7 ] - 许洋瀚;
对某一犯罪事实经过起诉、审判后,可能发现另一犯罪事实。其中的两个犯罪事实可能被认为构成同一自然事件、成立一罪或以一罪论处。是否允许对另一犯罪事实起诉、审判,这是罪数理论渗入刑事程序中产生的难题。尽管可能对不同刑事审判对象制度与自然事件标准、罪数标准进行搭配后形成理论最优解,相关司法文件却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同种漏罪场合,依不同审级作出了不同的处理说明,突破了两种标准为判决确定力预设的框架。在罪数论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认识层面的罪数”“评价层面的罪数”中均是相对独立的判断主体,惟法院可于“科刑层面的罪数”中,依罪刑均衡的要求对“评价层面的数罪”考虑刑罚的适用。因此,“科刑层面的一罪”所产生的确定力允许检察机关对遗漏的犯罪事实再次起诉,禁止法院突破该确定力对此事实科处刑罚。刑法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具体情状,这一留白恰好能为以上做法提供可行的根据。
2025年01期 v.38;No.226 126-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7K] [下载次数:12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严新龙;
数字时代的网络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拓展了行政行为法典化模式调整的广度、深度与难度。实践中,行政行为法典化模式要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法权要求,以是否有利于行政法治实践为中心,坚持主客观法相统一、功能主义与多元主义相统一、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统一,进而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良性运作与有效协同。
2025年01期 v.38;No.226 139-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4K] [下载次数:2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8 ] - 卢天鸿;
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的特别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在明确需要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前提下,如何处理特别关系类型的法条竞合是有待讨论的问题。要从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相结合的角度判断特别关系型的法条竞合,从形式上看,特别法条相较于普通法条多了某些特别的要素,从实质上看,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具有法益的同一性。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与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时,有三种处理原则可供选择,一是“特别法条优先原则”,二是“重法条补充适用原则”,三是“重法条优先适用原则”。通过考察三种适用原则的利弊之后,可以明确“特别法条优先原则”是更可取的原则。
2025年01期 v.38;No.226 151-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0K] [下载次数:3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7 ]